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夏智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霄鎮土城段0960-0001地號之全體共有人間代
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武雄之被繼承人黃東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四、被代位人黃武雄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