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5號
MLDV,110,補,13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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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夏智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霄鎮土城段0960-0001地號之全體共有人間代
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武雄之被繼承人黃東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四、被代位人黃武雄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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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