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109 年9 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於109 年9 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 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 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 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 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亦有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37號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乙○○
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開庭調查時,對聲請人有不實陳述及 誣衊之指控,此涉及聲請人之名譽及法律上利益,故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相對人,為當事人,復據聲 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 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 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 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 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