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馨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7 月起、分80期、年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以
新臺幣1,557 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
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
,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
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 占債務協商
100%) ,併此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 計
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4 年7 月11日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7,117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㈢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57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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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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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馨賢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87117 │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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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馨賢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7117 │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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