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3號
MLDV,110,司促,573,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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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馨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7 月起、分80期、年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以
   新臺幣1,557 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
   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
   ,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
   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 占債務協商
   100%) ,併此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 計
   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4 年7 月11日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7,117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㈢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57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馨賢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87117 │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馨賢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7117 │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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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