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0號
MLDV,110,司促,430,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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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秤誠即葉坤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元,及自一
  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聲請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秤誠於民國93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01 年06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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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