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立暘
詹玲金
潘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詹立暘於民國( 下同) 105 年就讀私立建台
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詹玲金、潘美華為連帶保證人訂
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又於民國106 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
,邀同債務人詹玲金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611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8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4,5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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