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3號
MLDV,110,司促,423,202101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立暘 

      詹玲金 

      潘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詹立暘於民國( 下同) 105 年就讀私立建台
     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詹玲金潘美華為連帶保證人訂
     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又於民國106 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時
     ,邀同債務人詹玲金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611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8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4,5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