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18號
MLDV,109,補,2018,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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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姜森  


被   告 吳寶芬 
      吳東曜 

      劉賴淑媛

      羅文光 
      鍾岳峰 
      楊美蘭 

      陸旭珍 
      范碧容 
      楊莉美 
      陳美蓉 

      林洪男 
      邱麗華 
      陳鈺美 
      黃雁宸 
      姜帛霖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63,19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扣除已繳之48,124元,尚應補繳3,
  069 元。
二、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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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 │  價額  │
│號│苗栗縣苗栗市南勢坑段│    │      │權利範圍│      │
│ │  下南勢坑小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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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7-78地號土地   │7,927 ㎡│6,600元/㎡ │20分之1 │2,615,9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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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17-80地號土地   │7,416㎡ │6,600元/㎡ │20分之1 │2,447,280 元│
├─┴──────────┴────┴──────┴────┼──────┤
│                           合計│5,063,1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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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