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陳涵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明珠即紀清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
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3,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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