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80號
MLDV,109,補,1980,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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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林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震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方震宇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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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