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60號
MLDV,109,補,1960,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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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林招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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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