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蕭夏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里肯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社區外牆維修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請陳報被告應如何維修外牆?外牆位置、範圍為何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依規約維修外牆所需之修繕
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外牆照片
、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二、被告劉憶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