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54號
MLDV,109,補,195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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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黃武崇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黃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萬5,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55 元,尚應補繳95元。
二、被告黃淇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苗栗縣南庄鄉庄西段) │ (㎡) │ (元/ ㎡) │ (新臺幣) │
├──┼────────────┼────┼──────┼──────┤
│ 1 │   744-6 地號    │ 7.11 │      │ 7萬8,210元│
├──┼────────────┼────┤1 萬1,000 元├──────┤
│ 2 │   743 地號     │ 6.12 │      │ 6萬7,320元│
├──┴────────────┴────┴──────┼──────┤
│                        合 計│ 14萬5,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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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