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黃武崇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黃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萬5,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55 元,尚應補繳95元。
二、被告黃淇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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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苗栗縣南庄鄉庄西段) │ (㎡) │ (元/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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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44-6 地號 │ 7.11 │ │ 7萬8,210元│
├──┼────────────┼────┤1 萬1,000 元├──────┤
│ 2 │ 743 地號 │ 6.12 │ │ 6萬7,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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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4萬5,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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