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09號
MLDV,109,補,1909,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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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郭堯喜 
訴訟代理人 蘇科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銘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欲聲明受判決之事項,並不
  明確,請具狀更正之(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二、被繼承人郭燕卿郭陽郭西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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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