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苗栗市○○段000 ○000 ○000 ○00
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是以
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
地面積合計約100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每平方
公尺16,000元=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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