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9號
MLDV,109,補,1899,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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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寶順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錢寶順之被繼承人王謹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鎮○○段00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下稱系爭土地)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錢炳星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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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