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財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林陳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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