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8號
MLDV,109,補,1898,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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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財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林陳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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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