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6號
MLDV,109,補,1896,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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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 
      游豐燦 
      陳瀅伃 
      陳正澤 
      陳正杰 
      陳頌文 
      何陳正櫻
      陳正勳 

      陳正欽 
      陳正憲 

      陳竑成 

      陳佳妤 
      陳正達 

      陳正鑫 

      彭陳正梅

      陳正森 

      陳正枝 

      陳正強 
      陳正美 
      陳正麗 
      陳文彬 
      陳文郎 
      林陳金枝
      陳杏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請求面積│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元/㎡)│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166-4地號土地     │  800元 │ 1,546 │   1,236,800元│
├─┼───────────┼─────┼────┼────────┤
│2 │166-11地號土地    │  800元 │ 1,181 │    944,800元│
├─┼───────────┼─────┼────┼────────┤
│3 │166-9地號土地     │  800元 │ 1,251 │   1,000,800元│
├─┼───────────┼─────┼────┼────────┤
│4 │166-5地號土地     │  800元 │  997 │    797,600元│
├─┴───────────┴─────┴────┼────────┤
│                     合計 │   3,9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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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