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
游豐燦
陳瀅伃
陳正澤
陳正杰
陳頌文
何陳正櫻
陳正勳
陳正欽
陳正憲
陳竑成
陳佳妤
陳正達
陳正鑫
彭陳正梅
陳正森
陳正枝
陳正強
陳正美
陳正麗
陳文彬
陳文郎
林陳金枝
陳杏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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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請求面積│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元/㎡)│ (㎡)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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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6-4地號土地 │ 800元 │ 1,546 │ 1,2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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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6-11地號土地 │ 800元 │ 1,181 │ 9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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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6-9地號土地 │ 800元 │ 1,251 │ 1,0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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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6-5地號土地 │ 800元 │ 997 │ 79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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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3,9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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