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0號
MLDV,109,補,1830,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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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邱博暉 
      邱季雲 
      邱坤信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邱森巍 
原   告 邱雅焄 

訴訟代理人 邱東本 
被   告 湯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兆麟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上
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
37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編│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原告陳報│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
│號│(苗栗縣頭屋鄉孔聖段)│占用面積│ (元/ ㎡) │       │
│ │           │ (㎡) │      │       │
├─┼───────────┼────┼──────┼───────┤
│ 1│ 948地號土地     │ 360  │      │ 23萬4,000 元 │
├─┼───────────┼────┤  650 元  ├───────┤
│ 2│ 951地號土地     │ 210  │      │ 13萬6,500 元 │
├─┼───────────┴────┴──────┼───────┤
│ │                     合計│ 37萬0,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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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