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77號
MLDV,109,補,1677,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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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仁忠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明1.「聲請人要求返還訴訟費及土地等」,已有確
  定終局判決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可據以強制執行,聲請人
  是否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聲明2.「使聲請
  人無法順利買賣土地而損失獲利幾千萬元的機會及聲請人損
  失的資金與利息數百萬元」,則幾千萬元及數百萬元即不特
  定,聲請人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各聲請
  人請求之金額為何。
三、相對人劉火生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葉劉貴米、倪劉
  貴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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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