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王義養
王義祥
王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吳錢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王吳錢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