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280號
MLDV,109,司促,8280,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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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為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士權昇達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通知聲請 人於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昇達汽車商行之商號登記資 料,及債務人趙士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本件債務人為 何人)」,已於110 年1 月4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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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