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俊鴻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俊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俊鴻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7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