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5號
MLDM,110,聲,55,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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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泰權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 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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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