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進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5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進國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被告孫進國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 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其(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考量被告前曾因竊 盜案件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且竊盜 為財產犯罪案件,侵害人民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甚大,然 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在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故意再 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 行成效不彰,為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自行車1 部,被告之行為對被害 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態度,暨其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被告竊得自行車1 部,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未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陳昭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746號
被 告 孫進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進國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 第9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27 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11月2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悔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 年6 月10 日1 時34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號前,徒手竊取黃 明坤停放於上址之自行車1 部。嗣因黃明坤發覺自行車遭竊 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進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黃明坤及證人李泰德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9 張附卷可稽,可證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此有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另被告所竊得之自行車1 部,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檢 察 官 陳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