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59號
MLDM,109,聲,1359,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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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嘉祥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 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 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 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 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 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嘉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苗簡 字第781 號判決拘役30日確定,且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竊



盜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9 年1 月30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 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時間在 108 年3 月間、時間間隔不遠,及其行為態樣、次數、手段 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 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 所示已 執行之拘役,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 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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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拘役3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
│ │ │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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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 年3 月26 日 │ 108年3 月25日 │ 108年3 月25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 年度偵│ 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811號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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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苗簡字 │ 109 年度苗簡字第781 號 │
│ │ │ 第116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2月30日 │ 109年10月23日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苗簡字 │ 109 年度苗簡字第781 號 │
│ │ │ 第1161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9 年1月30日 │ 109 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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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3830號 │
│ │字第498號(已於109│ │
│ │年3 月17日易科罰金│ │
│ │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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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