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號
HLDA,110,簡,2,202101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亞玲 
      陳美慧 
      陳湘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文哲李台玲間因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