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債 務 人 LISW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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