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2號
HLDV,110,司促,412,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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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債 務 人 LISW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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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