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雅婕即被繼承人潘春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傅玉珠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7,05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5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311,620元,及其中87,985元自民國109年
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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