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4號
HLDV,109,訴,364,2021010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錦益等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聲明第一項全體繼 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聲明第二項被告簡 ○○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真正之姓名、住 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並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自明。又遺產分割協議,須全體繼承人參與,如債權人欲以 其債權遭詐害而據以撤銷,須對參與協議之全體繼承人起訴 ,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亦屬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查原告聲明第1 項以被告詐害其債權為由,訴請撤銷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協議及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由原告民事起訴狀內 容以觀,聲明第1 項仍未列載適格之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已 有欠缺,聲明第2 項僅載明「被告簡○○」,並未載明被告 真正姓名,起訴程式亦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命提出補正後書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含 證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