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聲請人即債 吳花香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高逸軒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00000000
代 理 人 丁駿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賢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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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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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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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 號裁定於109年4月9日9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 時自承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0,100元(含加班 費及津貼),另聲請人於108年度領取年終獎金6,000元及 109 年度之年終獎金尚在規劃中,確實金額不明等情,有 關係人花蓮縣私立富爾捷居家護理所109年9 月2日富爾捷 居護字第1090902001號函之說明可佐。此外本院依職權調 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其投保薪資亦為40,100元,是前 揭證據與聲請人之主張互核大致相符,聲請人主張其薪資 收入金額足堪憑認。故除薪資外,聲請人僅每年有數千元 之年終獎金收入別無其他收入來源可資認定。
(二)另本件更生方案經通知各相對人即債權人 ( 下均稱相對 人),並函知各相對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更生方案表 示意見,上開通知已於109年12 月25日分別通知於各相對 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佐,又迄今僅相對人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內 容,此有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狀在卷可參。惟依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後段明文逾期不為 確答者,視為同意之規定,可認本件更生方案已得所有相 對人之同意。綜上,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其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聲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顯已盡力對相對人之債權為 百分之百比例之清償,且所有相對人均同意或依法視為同 意此更生方案以觀,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三)又聲請人於109 年12月21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 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於當月15日 提出9,128 元;第72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4,522元, 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含劣後債權之清償總額 為662,610 元,依附表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清償比例為 百分之百,益見聲請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且更生方案亦 屬公允。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之內容,其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 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又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經所有相對人同意或依
法視為同意,本院依法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聲請人所提更 生方案,已足額清償對於相對人之債務,於此限度內,爰無 對聲請人再加以生活上限制之必要,併附敘明,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更生方案內容(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1.每期清償總金額: 薪資部分: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9,128元;第72期當月15日提出14,522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2.清償期間及方法: 薪資部分:分6 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更生清償之債權人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657,246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662,610元(含劣後債權)。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100%。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債權比例(百分比)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766元 11.07% 第1-71期:1,011元 第72期:5,933元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812元 16.4% 第1-71期:1,497元 第72期:1,947元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3,607元 46.19% 第1-71期:4,216元 第72期:4,230元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3,793元 21.88% 第1-71期:1,997元 第72期:2,004元 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9,268元 4.45% 第1-71期:407元 第72期:408元 合 計 657,246元 100% 第1-71期:9,128元 第72期:14,522元(劣後債權於此期受償) 清償總金額: 662,610元(含劣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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