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玲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玲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玲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與吳玲鳳(另案偵辦中)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未經他人允許時不應拿取他人財 物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 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 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 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之價值及竊取之方式所 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等已自我 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見 警卷第7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強化一般民眾對 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末查被告竊盜所得如附件起 訴書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張忠政一節,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 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3頁至第75頁),揆諸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132號
被 告 張玲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玲玲與吳玲鳳(另發布通緝)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7時32 分許至同日17時36分許(監視器影像時間,下同),在位於 花蓮縣○○鄉○里路00號之家樂福賣場內,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張玲玲與吳玲鳳徒手 將附表所示之商品放置於嬰兒推車下方之置物空間,於同日 17時43分許,由吳玲鳳將裝有未結帳商品之嬰兒推車推出結 帳區域,隨後張玲玲僅持米酒1瓶及洋芋片1包至櫃檯結帳, 以此手法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嗣家樂福賣場之安全課 助理陳秀蘭察覺有異,及時將張玲玲及吳玲鳳攔下,並調閱 店內監視器影像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玲玲於警詢中及檢察官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家樂福賣場之安全課助理張忠政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贓物照片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與共犯 吳玲鳳就上揭犯罪事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固均係犯罪所得,然商品
事後既經全數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足 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卓浚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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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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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拋型彩色隱形眼鏡(摩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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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拋型彩色隱形眼鏡(鑽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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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星歐日拋彩軟隱形眼鏡(綠)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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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星歐日拋彩軟隱形眼鏡(粉)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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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媚比琳宛若真眉雙效眉筆GR-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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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媚比琳宛若真眉雙效眉筆BR-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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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蕊娜制汗爽身膏-淨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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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蕊娜制汗爽身膏-清新舒棉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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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的心機玻尿酸保濕臉部去角質凝膠│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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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cnes藥用抗痘卸妝洗面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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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妮維雅水潤清透膚乳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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