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寅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寅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寅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聲請書誤為106年2月23日)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0年1 月 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為刑之宣告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19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6月8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 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40號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1年1月8 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10年1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 月22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 份在卷足憑,是聲請 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