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號
TTDV,110,除,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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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盞即勝雄果菜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 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 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暨該裁定於本院網站 之發布日期在卷可查,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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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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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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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義雄 │華南銀行台東分行 │109年8月30日│29,620元 │RD4939044 │勝雄果菜行施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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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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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