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0號
TTDV,110,繼,10,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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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相 對 人
即 繼承 人 萬仁義 
      萬智強 
      萬秋菊 
      萬慧珠 
      萬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萬貴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萬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萬貴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依 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並依 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萬貴(男、30年6月2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4年10月12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0號)之 債權人,相對人萬仁義萬智強萬秋菊萬慧珠萬慧娟 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欠款記帳明細清單等 件為證。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 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綜合上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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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