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號
TTDV,110,司促,7,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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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志忠 
債 務 人 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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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