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7號
TTDV,110,司促,347,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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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勝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勝民於民國101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5月28日止共消費簽
    帳36,17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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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