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2號
TTDV,110,司促,342,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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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五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朱紋杰於民國108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71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216,2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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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