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3號
TTDV,110,司促,243,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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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萬盈 

債 務 人 陳文藹 

一、債務人陳文藹陳萬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
  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萬盈於民國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文藹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222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萬盈需自負利息
    部份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文藹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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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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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222元     │109年9月18日起至  │1.90%    │109年10月1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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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