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號
TTDV,110,司促,16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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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耀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邱耀祖住居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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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