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147號
TTDV,109,司調,147,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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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美雪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9年12月18日通知 相對人109年12月30日上午到院調解,惟相對人並未到院, 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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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