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2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 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 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2號代位分割 遺產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代位人羅震宏之債權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 實,雖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06號債權憑證為據,惟 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又 聲請人得自行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查詢該案判決 全文及附表,即可明瞭系爭事件之判決結果,則聲請人所提 之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系爭事件被代位人羅震宏具有經 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說明或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 本院無法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顯 然未盡其釋明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 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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