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飛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99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東交簡字第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飛鵬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繫屬後,業於 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 年1 月4 日經發現死亡,並於同年月 6 日申登,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