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1號
TNDA,110,行執,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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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陳亞玲
上列聲請人以鄧益翔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
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
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29,422
元,應徵收執行費用235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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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