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9號
TNDA,110,交,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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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號
原 告 天晨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天晨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及其代
表人陳信安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
,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
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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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晨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