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號
TNDV,110,除,18,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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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向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樹
代 理 人 黃賢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下同)109年7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 年7 月 9 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9 年7 月22日刊登於本院 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營新醫院鄭群亮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向天貿易有限公司 109年8月31日 4,20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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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