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836號
KSDV,89,訴,836,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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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益
  被   告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平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原告雖提出繳費收據影本,惟其所繳納之收據經查係本院八 十九年訴字第六九0號事件之裁判費收據,且該事件現仍繫屬本院審理中,顯與 本件無關),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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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