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黃立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9,810
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