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6號
TNDV,110,補,9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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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鄭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羿光電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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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羿光電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