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號
TNDV,110,補,86,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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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趙豫誠



被 告 王阿葉
蔡河生
蔡聰明
蔡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200元【14,200×
(150+4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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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