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號
TNDV,110,補,8,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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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羅詩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丁財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訴之聲明
分別請求被告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應連帶賠償原
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各新臺幣(下同)13,273,000元、14
,294,000元、1,02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13,27
3,000元、14,294,000元、1,021,000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8,864元、137,840元、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應各補繳裁判費128,864元、137,840元、11,197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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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