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號
TNDV,110,補,5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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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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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